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朱富庭
羅玉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莊嘉仁
李紹維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郭季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邵建威
張汝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