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46號
PCDV,104,重訴,246,201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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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劉家國即文園餐廳
被 上訴人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法定代理人 江漢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
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零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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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