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65號
PCDV,104,重訴,165,201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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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蘇侯榮 
被 上訴 人 周慧香 
      蘇建宇 
      洪富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景 
被 上訴 人 張美玲 
      邵瓊慧 
      李偉達 
      周詠順 
      吳珅篁(原姓名:吳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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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