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凃明德
高榮志
陳國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
為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0 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700元(計
算式:30,700+3,000 =33,700),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30
,7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為30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又上訴聲明第三項請
求被上訴人道歉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從而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0,550元(計算式:46,050+
4,500 =50,5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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