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4年訴字第
5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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