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蔡幸招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鄧錦煌
被 上 訴人 陳炳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5 號請求給付定金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查:
一、上訴人蔡幸招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
二、上訴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
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