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68號
PCDV,104,訴,468,201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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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李瑟理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陳永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永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永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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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