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2號
PCDV,104,訴,282,20150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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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號
抗 告 人 黃銀俊
      黃建雄
      黃素梅
相 對 人 蔡佩娟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進
      潘柏錚
      楊世傑
      李愛珠
      徐瓊梅
      邱治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8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再為抗
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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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