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號
抗 告 人 黃銀俊
黃建雄
黃素梅
相 對 人 蔡佩娟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進
潘柏錚
楊世傑
李愛珠
徐瓊梅
邱治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8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再為抗
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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