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辛純昌
被 告 沈志偉
趙梅婷即趙梅琴
沈耕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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