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王博正
法定代理人 王清龍
吳英枝
被 告 自強運輸交通有限公司
洪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捌佰柒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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