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67號
PCDV,104,訴,1667,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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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王博正
法定代理人 王清龍
      吳英枝
被   告 自強運輸交通有限公司
      洪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捌佰柒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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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強運輸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