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昱娟
被 告 賺一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核其請求非屬基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之主張,而應
為因財產權而涉訟者,又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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