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31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按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即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
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嗣被告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
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附民字第194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
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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