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王堯生
被 告 天獅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萍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標的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8日上午瀏覽被告公司 之喜傑獅網站,瀏覽到AX-X70 17.3吋絕對強勢不敗帝王筆 電(下稱系爭筆電),其售價為新台幣(下同)2,700元, 就在喜傑獅網站向被告訂購13台系爭筆電,並按照其購買步 驟依序完成,被告喜傑獅網站頁面所顯示為訂單已成功成立 ,其中8台為貨到付款,剩餘5台為銀行轉帳/匯款,並立即 轉帳完成。被告喜傑獅網站於103年9月9日未告知原告即擅 自解約取消訂單。原告於103年9月10日在宜蘭縣政府進行第 1次申訴,由宜蘭縣政府消服中心發文給被告,要求被告於 15日內給予書面回應,但被告沒有給予原告書面回應,直到 103年10月初原告才收到被告的書面回應,書面回應之賠償 為13張商品折價券。嗣原告於103年9月30日在宜蘭縣政府進 行第2次申訴,由宜蘭縣政府消保官受理,宜蘭縣政府消保 官於103年10月6日發文給原告和被告,請兩造於103年10月 30日進行調解,103年10月30日下午2時原告和被告在宜蘭縣 政府第二研討室進行調解,此次被告除賠償13張折價券外, 再外加以2,700元價格賣給原告1台系爭筆電,但兩造認知不 同,差距太大,調解不成立。被告於103年11月20日將書面 回應和賠償之13張折價券一併寄予原告,原告於103年11月 21日以掛號方式將書面回應和賠償之13張折價券一併寄還給 被告。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交付13台系爭筆電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㈠國內從事電腦銷售之業者,大致上可粗分為兩 種:一是販售現品或固定規格電腦,如:全國電子、Nova資 訊廣場、燦坤3C網路購物商城等;另一種則是經營客製化電 腦,並不提供現品或固定規格電腦之銷售,而是必須先由消 費者去具體指定電腦中各該組件規格後,交易標的和金額始
告特定,被告所營喜傑獅網站就屬後者。㈡銷售現品或固定 規格電腦網站之經營模式,購買者僅需點選某一電腦型號後 ,整台電腦之價格、商品規格即已特定,毋庸經其他進一步 點選/確認之動作。至於被告喜傑獅網站之正常訂購流程, 以系爭筆電為例說明如下:⑴選擇「電腦型號」;⑵逐項選 擇「料件規格」;⑶確認「訂單規格」和「總金額」;⑷付 款、送貨、發票;⑸完成訂單;⑹被告業務以電話與客戶做 最後確認。㈢被告喜傑獅網站係於103年9月8日清晨發生遭 駭客入侵之破壞情事,該段期間內,適逢原告於同日早上6 :55註冊成為喜傑獅網站會員,並旋即於註冊後1小時內(6 :57、7:24、7:47)連續送出3張訂購單,被告員工則於 當日早上11點整上班後始接獲系統異常通知,除立即聯絡網 路管理工程師解決駭客問題外,另亦發現原告下單資料,惟 因該段時間內網站系統適遭駭客入侵而異常,以致被告下單 程序錯誤,被告所送出訂購單內容根本為亂碼。即原告訂單 之「工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機種金額」和「 應付金額」也通通為0,料件規格也完全空白;相較於一般 訂購流程,正常訂購單都會有記載其正確之「機種金額」、 「應付金額」、「工單編號」和「完整的至少數十項料件規 格內容」,惟原告3張訂購單卻全無上開資料,此顯是系統 遭駭客入侵而異常作業之錯誤產物。㈣被告網站系統於正常 採購時會自動寄發予購買者之電子郵件,不但會在信件內文 中載明「交易金額」,該電子郵件內文暨「客製化訂購單」 WORD附檔中也同樣都會完整標示出至少該電腦所需使用之至 少數十項料件規格內容;惟若再與被告網站系統自動發出予 原告之電子郵件及其附檔相比較,竟發現原告接獲電子郵件 內文中之金額為0、也沒有料件規格,至於「客製化訂購單 」WORD附檔記載之「產品訂購品項」和「料件明細規格/型 號」欄位一律是「${Title 31}」、「${Title 32}」、 「${Title 33}」、「${Type 31}」、「${Value 31} 」、「${Value 32}」、「${Value 33}」等亂碼,而金 額「小計」、「總計」卻又分別是2,700元和13,500元,故 電子郵件內文與附檔均未特定料件規格、而金額記載卻不一 致,亦足見此非正常採購單。㈤由於訂購內容完全無法辨識 ,故被告業務陳宣文即於當日致電原告,並表明因訂購單內 容錯誤而須取消,況電腦買賣之「商品規格」和「價格」當 然是契約成立必要之點,兩造對於此節迄未意思表示一致, 兩造尚未成立買賣契約,被告並無依約交付13台系爭筆電之 義務。㈥被告喜傑獅網站業已在頁面上清楚記載「…1.本公 司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若因交易條件有誤、商品無庫
存或有其他本公司無法接受訂單之情形,本公司將以email 通知您訂單不成立/取消訂單。…」等語,被告早已聲明保 留審核訂單之權利,此亦清楚表明喜傑獅網站係一詢價系統 ,在在顯見原告於喜傑獅網站對被告送出訂購單僅係提出要 約,被告事後既已拒絕承諾,則兩造買賣契約並未成立,至 為灼然。㈦被告喜傑獅網站之所以發生錯誤,以致原告可以 對被告送出根本不知道訂購內容為何物之訂購單,乃因喜傑 獅網站遭受駭客攻擊所致,此與自身員工在商品上架至網路 時標價錯誤有別。而被告已將網站之安全維護委託專業之網 管人員處理,藉以避免網站遭受駭客之入侵,故足認喜傑獅 網站本次發生錯誤實係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歸責於被告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伊於103年9月8日上午瀏覽被告公司之喜傑獅網站 ,瀏覽到系爭筆電,其售價為2,700元,就在喜傑獅網站向 被告訂購13台系爭筆電,並按照其購買步驟依序完成,被告 喜傑獅網站業面所顯示為訂單已成功成立,其中8台為貨到 付款,剩餘5台為銀行轉帳/匯款,並立即轉帳完成,被告即 應依約給付13台系爭筆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性質定之,民 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又標賣之表示,究為要約之引誘抑為 要約,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解釋標賣人之意思定之。依普通 情形而論,標賣人無以之為要約之意思,應解為要約之引誘 ,但標賣之表示,如明示與出價最高之投標人訂約者,除別 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出價最高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 契約因之成立,標賣人自負有出賣人之義務(最高法院33年 永上字第53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亦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於喜傑獅網站上展示系爭筆電之圖片,提供詳細料件 內容、價格供不特定多數人選擇、訂製個人專屬之電腦;又 觀之原告完成訂購之頁面清楚記載「1.本公司保留接受訂單 與否的權利,若因交易條件有誤、商品無庫存或有其他本公
司無法接受訂單之情形,本公司將以email通知您訂單不成 立/取消訂單」等語,且於原告網路線上下單後,被告之喜 傑獅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郵件記載「王堯生您好!謝謝您使 用CJSCOPE喜傑獅線上詢價系統!」等語,有原告擷取網頁 畫面附於台北地院103年度北消簡字第9號卷暨被告網站系統 自動發出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及其附檔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司 板簡調字卷第82至84頁)。客觀上即可認被告並無以喜傑獅 網站上展示系爭筆電之圖片,且提供詳細料件內容、價格供 不特定多數人選擇、訂製個人專屬之電腦等相關訊息為要約 ,並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應僅屬要約之引誘,待原告後續 之訂購行為方屬要約。
㈢原告主張兩造間業成立3個系爭筆電買賣契約(數量各為5台 、5台、3台,共13台,售價皆為2,700元)云云,則為被告 所否認。經查,售價部分,原告所提網頁擷取畫面顯示系爭 筆電之售價有2,700元起、原價159,900元起、折扣價98,900 元起,尚有原告3筆訂單金額皆為0元,有原告所提網頁擷取 畫面附於台北地院103年度北消簡字第9號卷可稽。上開資料 金額互相矛盾衝突,難謂兩造就系爭筆電之每台售價已達成 合意。就商品規格部分,被告之喜傑獅網站並非販售現品或 固定規格電腦之網站,無從以「AX-X70 17.3吋絕對強勢不 敗帝王筆電」此一名稱去特定商品規格(買賣標的),原告 點選之畫面僅記載AX-X70 17.3吋絕對強勢不敗帝王筆電此 一名稱,而未詳列訂購規格及料件等資料,且被告喜傑獅網 站後台收到之原告訂單「工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 ,「機種金額」及「應付金額」通通為0,料件規格也完全 空白,甚至系統自動發出之客製化訂購單也全部皆為亂碼, 有被告系統之原告訂購單資料、被告網站系統自動發出予原 告之電子郵件及其附檔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司板簡調字卷第 79至91頁),是難認兩造間就系爭筆電之「買賣價格」、「 商品規格」等契約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而成立買賣契約。況 被告業務陳宣文於原告送出3筆訂購單後,於同日即以電話 通知原告取消該3筆訂購單,於103年9月19日晚間9時再次電 話通知交易不成立,並於103年9月30日發函通知原告訂單並 未成立等情,有被告公司103年9月30日天獅第000000000號 函附卷可稽(本院司板簡調字卷92至94頁),是被告對於原 告所提之要約並未承諾,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故原告上開主張,要無理由。
㈣再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民法 第148條所明定。原告訂購時喜傑獅網站上系爭筆電之售價
有原價159,900元起、折扣價98,900元起、2,700元起等3種 不一樣的金額,訂購完成畫面金額總計皆為0元,訂購完成 後系統發出之訂購明細亦皆為亂碼等情,已如上述,衡諸常 理,原告應可認知到被告網站並非進行促銷,而係發生系統 錯誤,原告主張以每台2,700元,13台共3萬5,100元之價金 ,購買總價值共126萬6,200元之筆電等情,縱認買賣契約成 立,亦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主張其權利。 ㈤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筆電,售價2,700元,成 立數量各為5台、5台、3台等3個買賣契約等語,要無可取。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交付13台系爭 筆電即AX-X70 17.3吋絕對強勢不敗帝王筆電,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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