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32號
PCDV,104,補,2632,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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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32號
原   告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罔店
被   告 日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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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