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陳曜焜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曜宏
陳俊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1,764 元×826.33平方公尺×1/3 =
41,802,3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