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94號
原 告 陳獻文
被 告 朱鈺嘉
湯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
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