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3號
原 告 金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曄鴻
被 告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577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