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曹昌溪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陳哲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曹昌溪為相對人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
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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