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406號
PCDV,104,補,2406,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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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曹昌溪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陳哲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曹昌溪為相對人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
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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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