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90號
原 告 高智營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李莫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