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83號
PCDV,104,補,2383,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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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肆佰零柒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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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