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江義珉
被 告 吳宗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