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50號
PCDV,104,補,2350,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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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江義珉
被   告 吳宗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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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