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 告 張之瑋 被 告 萬呈偉 彭蘊銜 張瑞騰 蔡進發 林宥呈 顏鴻洲 柯素華 顏嘉慧 顏韶君 顏振鴻 邱開龍 黃張淑美 張將國 曹禮紳 劉胡鳳霖 游瑀繪 劉漢元 林琦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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