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54號
PCDV,104,補,2254,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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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張之瑋 
被   告 萬呈偉 
      彭蘊銜 
      張瑞騰 
      蔡進發 
      林宥呈 
      顏鴻洲 
      柯素華 
      顏嘉慧 
      顏韶君 
      顏振鴻 
      邱開龍 
      黃張淑美
      張將國 
      曹禮紳 
      劉胡鳳霖
      游瑀繪 
      劉漢元 
      林琦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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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