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被 告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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