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25號
PCDV,104,補,2125,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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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郭永捷 
被   告 余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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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