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56號
PTDM,106,聲,1056,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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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量元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量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量元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605 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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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