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天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得樞 住
被 告 甲○○ 住
乙○○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叁拾萬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捌拾
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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