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44號
PCDV,104,消債更,244,201507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正輝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算: (7+1)×34×10=2,720)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755,503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 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 ?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 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 體說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原因,另並請說明履行還款方案之 期數、已清償之金額及毀諾當時之收入與支出。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4 年7 月14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 內(102 年7 月14日至104 年7 月13日)之財產、收入(含 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 )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 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請聲請人提出身心 障礙補助暨租金補助、就學生活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等相 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現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 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 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 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及每月遭強 制扣薪之金額為何,並提出103 年9 月迄今,每月薪資所得 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及在職證 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