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55號
PTDM,106,聲,1055,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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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奇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奇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奇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 簡字第17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 刑期1 年,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 106 年8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6050 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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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