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26號
PCDV,104,消債更,226,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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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黃倩倩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1)*34*10=680) ;並指定
  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
  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4 年6 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
  6 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2 年7 月1 日)起迄今收入(含失業
  給付、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請提出有出租人住址之租約、實際支出租金
  之證明,並說明是否有同住人員及其關係、人數等。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
  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
  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七、孫啟智之國稅局財產、102 暨103 年度所得清單及銀行存款
  (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八、就孫鎧中、孫鎧國二人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暨聲請人實際
  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提出該二人之國稅局財產、
  102 暨103 年度所得清單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
  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280 、281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
  ,原則應平均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等,
  ,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
  之部分)。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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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