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75號
PCDV,104,消債更,175,201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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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段素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及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薪資單影本 、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 憑,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而 有命補正之必要,及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經本 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予以補正 ,該等裁定業於104 年6 月4 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同年月 14日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乙件在卷可 稽。詎聲請人就本院前開命補正事項及應預繳之郵務送達費 3740元,均逾期迄未補正,就未預納郵務送達費部分,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6-60 頁),揆諸 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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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