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張熙祥
代 理 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熙祥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自債務 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 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 清算;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153 條、第45條第 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職於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1,300元,加計每月生活補 助4,700 元及租金補助3,200 元,總計每月有29,200元之固 定收入。然聲請人每月固定支出高達31,194元,已入不敷出 ,況聲請人身體經濟狀況不佳,實無力清償本金10萬元之債 務,爰聲請准予裁定本件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與金陽資產管理公司達成 協商,經該銀行提出提出80 期、每月清償3,000元之方案 然聲請人繳納幾期後即毀諾,此有金陽資產管理公司檢附 同意書、電話紀錄及其民國104 年6 月1 日之民事陳報狀 可參。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其 現況是否確實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置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而定。
(二)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月薪約21,300元,另每月尚領取身障補助4,700 元及租 金補助3,200 元,是以每月固定收入為29,200元,此有薪
資單、郵局存摺之薪轉帳戶可參。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 支出房租8,000 元、膳食費10,000元、交通費2,000 元、 手機費3,500 元、家用品2,000 元、瓦斯費694 元、扶養 費5,000 元,共計31,194元部分,雖據提出租賃契約、遠 傳電信帳單、聲請人101 、102 年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 料歸屬清單為證,惟就手機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該門號 雖係以母親之名義申辦,然實際上卻係由聲請人與母親共 同使用,故由聲請人負擔此費用等語,惟本院審酌聲請人 每月須支出3,500 元手機費,此顯已顯逾於一般手機通迅 費用,是否有必要,即有所疑。縱認聲請人工作上有使用 手機之必要,然亦得以自己之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門號使 用,毋須與母親以正、副卡方式共同使用,是以聲請人主 張每月支出電話費3,500 元,核屬非日常必要支出,應予 剔除。另就其它支出部分,本院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 形,其所提列之項目及金額,尚屬合理,應可採信。是聲 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剔除手機費後,總計為27,694元。而以 聲請人每月收入29,2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7,694元後 雖有剩餘,然仍不足以負擔其與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所提 出每月清償3,000 元之方案,堪認聲請人具有消債條例第 151 條第7 項但書所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之情形無疑,其聲請本件更生,為有理由。(三)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 力,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於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及支出後,堪 認聲請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項但書所規定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0,000元,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條文規定 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四、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努力工 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並依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 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 方案以供法院裁定認可而予以准許,避免更生程序嗣進行至 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7月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