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4年度,14號
PCDV,104,家陸許,14,201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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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立華
代 理 人 林大殼
相 對 人 陳科全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科全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雖提出大陸地區福 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 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 ,惟尚欠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4 年7 月8 日裁 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 7 月1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 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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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