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99號
PCDV,104,家訴,99,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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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9號
原   告 孔昭彬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7,498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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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