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張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李阿美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李阿美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 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抵押權清償期為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有不 動產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在 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 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