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28號
PCDV,104,司執消債清,28,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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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泰康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再查,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查無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 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 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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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