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173號
PCDV,104,司促,24173,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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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73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債 務 人 林長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零
  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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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