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960號
PCDV,104,司促,23960,201507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60號
債 權 人 張光瓊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士益冷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萬士益冷氣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5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士益冷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