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881號
PCDV,104,司促,23881,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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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翁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貳佰陸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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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