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3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耀
債 務 人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昆明
人
債 務 人 蔡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壹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