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聲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黃松貞
具保人 王燕菁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燕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前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已行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另 案(甲○盛執乙緝字第一六五九號)通緝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