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曾菊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
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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