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甲第
具 保 人 郭丁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丁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甲第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具保 人郭丁豪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聲請 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 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郭甲第前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1 萬元,經具保人郭丁豪繳納1 萬 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617 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被告之 戶籍資料(現戶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6 月19日屏檢錦祥106 執2482字第16708 號通知函及其送 達證書影本、具保人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警員報告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 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