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廖梓程
債 務 人 沈寶玲
一、債務人沈寶玲、廖梓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
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梓程前就讀中華高中邀同債務人沈寶玲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6,829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梓程自104021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74,80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沈寶玲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3294 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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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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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沈寶玲、廖│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4807 │梓程 │1月10日起 │6月21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2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寶玲、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807 │梓程 │2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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