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738號
TYDM,90,聲,738,20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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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OTHON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PHOTHONG PHUMSAK所宣告之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PHOTHONG PHUMSAK前因竊盜案件,經貴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而受刑人為泰國籍人,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 請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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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