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許益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壹
仟零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