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144號
PCDV,104,司促,23144,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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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高煜勝即高峻傑
債 務 人 周美惠
一、債務人周美惠高煜勝即高峻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柒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高煜勝即高峻傑於民國97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
   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美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 筆計108,016 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高煜勝即高峻傑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9,777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
   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
   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美惠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314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美惠、高│1040123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9777 │煜勝即高峻│      │      │       │
│  │元  │傑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美惠、高│104022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777 │煜勝即高峻│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傑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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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