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065號
PCDV,104,司促,23065,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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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邱勝錡即邱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相對人邱勝錡即邱治源於民國92年2 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8741 元整。1.其中22654 元整,自民國
  097 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固
  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 二十一日) 併同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
  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
  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
  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2.其中36087 元整,
  自民國097 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7 年0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
  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741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勝錡即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2654 │治源   │9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勝錡即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
│  │36087 │治源   │8月27日起  │      │0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邱勝錡即邱│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087 │治源   │9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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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