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945號
PCDV,104,司促,22945,201507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債 務 人 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素份

債 務 人 曹温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
  貳佰貳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