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649號
PCDV,104,司促,22649,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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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三.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三八八,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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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