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9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東玲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東旭
人
一、債務人東玲玻璃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
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東玲玻璃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吳東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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